武漢本月底實施《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》
據悉,《武漢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》于10月30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規定,設置臨時停車設施不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,公共停車設施可銷售部分產權,以鼓勵大家在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立體停車設施,鼓勵在城市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設置臨時停車設施。
《辦法》從專項規劃、土地供應、建設審批、施工驗收和系統管理五個方面,對建設停車設施事項進行了規定。如規定人流密集和停車困難的醫院、老舊小區、旅游景區周邊實行舊城改造時,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車設施建設;在規劃建設城市綠地、廣場、道路時,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建設地下停車設施。
在《辦法》中,簡化了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程序。設置臨時停車設施的,只需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、規劃、城管、交管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(或相關綜合協調制度)審定,不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,以節省前期審批時間,加快項目建設進度。
針對建設停車設施收回成本周期長,經營成本高等問題,《辦法》規定,凡是利用社會停車場用地建設獨立公共停車設施,允許銷售不超過總停車泊位數30%的停車位產權,產權期限不超過40年。
同時,允許公共停車設施配建商業設施。《辦法》規定:“凡是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和利用現有城市道路、廣場、學校操場、公園綠地地下以及公交場站、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,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且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,可以配建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%的附屬商業設施(不含停車設施管理用房、停車輔助設施的占地面積)”。